刑事辩护的价值体现

2021-04-16 浏览次数:252

(一)工作报酬

最后来谈一谈刑事辩护的价值。有人认为刑事辩护的价值,主要看案件的结果。而很多案件的结果,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和我们的**环境、政治政策因素,较终会看起来像是“请不请律师都一样”。这是我想聊的最后一个刑事辩护的误区。

刑事辩护律师是一个法律服务行业,不光要重视服务结果,也要重视服务过程。即使结果未能达到一开始委托时的预期,但过程中,辩护律师为当事人及委托人答疑解惑,让他们清楚案件的程序和实体走向,要定罪,要明明白白的知道罪在哪里;要喊冤,要清清楚楚知道冤在哪里,冤得有没有道理。而这只是**个层面的价值,关乎将其作为一个谋生的服务业的价值。

价值折射到这一层面,就跟我们的律师费收费息息相关。我们收取律师费,是因为我们达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,还是因为我们付出了劳动;收费的高低,是取决于付出劳动量和时间的多少,还是对一个案件的预测结果的实现。不同案件,有的是靠体力收费,有的是靠智力收费。靠体力收费,主要是针对一些比较简单、走流程的案件,主要针对一些大多数辩护律师都可以处理、不管谁办结果都不会有偏差的案件。靠智力收费的案件,是指能够在纷繁复杂的个案中,一眼能看出案件的走向、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、提出清晰完整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,从而能够实现有效辩护情况下所收取的费用。当然,这也是体力和智力的**结合。重要的是,我们要具备深厚的专业水平、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综合灵活的应变能力。比如,有的*律师就宛如老中医,望闻问,再切个脉,有时候切个脉都不用,看一眼就能知道你身体现在出现了什么问题、如何下药、几时可好。

(二)人文关怀

刑事辩护的*二层价值体现在,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。目前,我国已经推行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,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,也是**文明的进步和突破。每个涉案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律帮助,不管其来历背景、不管其本身是大奸大恶,还是一时误入歧途,当其被采取强制措施、受到刑事指控,相对于强势的公权力下,也不可避免的也会成为弱势的个体。而确保他们能享有应有的诉讼权利,是一个现代法治文明社会应遵循的法律规则,也是应提供的一种人文关怀。刑辩律师不仅是从案件实体和程度角度,为当事人进行各种无罪、罪轻、轻罪的辩护,也是从人道主义角度,为当事人带去一丝心理安慰。

令狐冲被冤枉偷了《辟邪剑谱》,被深爱的小师妹误会,成为全江湖的笑柄,满心委屈,他都没有解释,无从解释。最后在绿竹巷,隔着一卷门帘,令狐冲对一个老婆婆说出心里话:我没有偷。这个老婆婆就是任盈盈,令狐冲就在任盈盈的琴声中逐渐睡着,难得安稳的睡着了。辩护律师的人文关怀,就在于,他可以成为这个听当事人说出心里话的人。老婆婆听了令狐冲的心里话,并不能为令狐冲洗刷冤屈,辩护律师也不能,但他可以为当事人带来一些安慰,让他能够安稳的入睡。

(三)法治贡献

*三层价值体现在,法治贡献。当然,任何个体在整个历史长河、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所起的作用都将是非常微小、非常渺茫的,但同时,推动法治进步和建设的燃料,也正是由每一起个案、每一位个体汇集而成的。

首先,尽职尽责做好每一起案件的辩护工作,通过与办案机关的博弈、沟通、协作,无限逼近案件事实真相,实现个案公平正义,为减少、避免冤假错案增加防线,从而扞卫整个**制度的*,这正是我们所在做的、也是能做到的一点贡献。

其次,我们也应意识到,法律永远是滞后的,它是人为制定的规则,是针对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问题制定的规则。这是其一。其二,法律的滞后还体现在,有些规定无法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,或与社会经济环境、状态无法完全匹配。比如,大多数经济犯罪中,犯罪数额与量刑幅度直接挂钩,而十年前的10万与现在的10万,所意味着的社会危害性、行为严重性都不是一个级别。再比如,我们承办过几起销售港药、被定性为销售假药罪的案件。生产销售假药罪,在2011年为了加大对本罪的打击力度,刑法修正案八出台,删除了原规定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。这就导致像“我不是药神”等类似情节的案件频发,法律和情理产生剧烈冲突。在这些写满心酸的案件的合力下,《药品管理法》对何为假药、劣药重新作出了界定,该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。从严格依法办案层面,**机关适用这些不符合群众道德情感的法律,作出看似公正的判决,好像没什么问题,但这不是社会所期待的公平正义。因此,在承办这类所依据的法律、**解释本身就存在一些争议、不符合广大群众直觉性的是非观、道德观的案件时,依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,但在此基础上,也应不吝提出这一规定本身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,从法理、从刑法基本原则、从与其他类似罪名的区别化量刑等多个角度出发,通过写专业理论文章、*论证等不限于一般辩护的多重方式,较大程度去撼动**者、立法者的既有思维,从而较大程度争取当事人的利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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